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周靜秀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78號 原 告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51,823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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