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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告
峰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63,184元(即新臺幣919973元加上美金457600.33元【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元計算】),則應繳裁判費149,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8,0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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