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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9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告
北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向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本院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7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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