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93號
- 原告
- 北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發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廷維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恩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向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本院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7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