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北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向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7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