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99號
- 原告
- 新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67,925元,則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9,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8,0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