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99號 原 告 新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67,925元,則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9,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8,0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