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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富即東富企業社、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2萬270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萬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萬108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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