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富即東富企業社、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2萬2709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萬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萬108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