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39號
- 原告
- 翔木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材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6258號),惟被告憲源營造廠
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
3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