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三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40,500元 (以裁定日美金1元兌換新台幣32.54元計算),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25,2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4,25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