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0,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