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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號

原告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關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0,60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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