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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23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告
怡億交通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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