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20號
- 原告
- 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萬金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晉祥環保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原告
- 弘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星光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原告
- 美化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88,98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72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