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金滿億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鳳玲即大誠美食館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5,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