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北峰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69,818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8,4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42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