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漫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建興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5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