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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告
東星凱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295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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