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22號
- 原告
- 昇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之1
原告請求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5,71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22號
之1
原告請求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5,71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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