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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告
昇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原告請求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5,71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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