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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56號

返還保管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告
鷗迪耐斯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指定送達

當事人間因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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