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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告
加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與被告永峰工業社(法定代理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21,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7元。

㈡另請查明被告係獨資、合夥或公司,並提出登記資料供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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