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加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與被告永峰工業社(法定代理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21,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07元。 ㈡另請查明被告係獨資、合夥或公司,並提出登記資料供參。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