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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當事人
    乙○○鴻記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迦南地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鴻記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11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迦南地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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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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