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9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鴻記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迦南地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1號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