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張瑞蘭
- 當事人江蘇聯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路68、達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83號原 告 江蘇聯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路68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達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3,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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