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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張瑞蘭

  • 當事人
    江蘇聯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路68達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83號原   告 江蘇聯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路68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達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3,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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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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