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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8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告
江蘇聯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路68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達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3,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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