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17號
- 原告
- 國昇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被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及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被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及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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