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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1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告
國昇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被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及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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