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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告
長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又豪國際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

萬6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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