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31號
- 原告
- 長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又豪國際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
萬6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告與被告又豪國際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
萬6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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