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 7號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原告與政林企業有限公司、巨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