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40號原 告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23,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18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