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甲○○ 上當事人與被告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