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