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告
廣能機械廠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號

上原告與被告協榮毛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7,6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