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2號
- 原告
- 長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65,44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4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