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質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633元,應 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6,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