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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0號

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0號

原告
勝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指定送達
被告
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

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原告起訴所得受之利益難

以估計,而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內容,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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