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0號
- 原告
- 勝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指定送達
- 被告
- 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
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原告起訴所得受之利益難
以估計,而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