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56號原 告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55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應徵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1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