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56號
- 原告
-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55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應徵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15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