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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22號

上訴人
舜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1122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37,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1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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