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2號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北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0 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