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323號
- 原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車埕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被告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車埕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1月14日
,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700,000元,約定期限至95年11月14日,利率依年息8.8%
固定計付,應按月攤繳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者,全部
債務即視為到期,凡債務遲延清償時,除依原放款利率計收
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又於94年2月4日
,亦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50 0,000
元,約定期限至97年2月4日,利率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機動
計算,現為年息9.565%,應按月攤繳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
履行者,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凡債務遲延清償時,除依原
放款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
被告車埕公司除部分清償外,自如附表所示之日起即未依約
繳付本息,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尚有1,054,876元未
獲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貸款契約書、
催收呆帳收回查詢單等為證。且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
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
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受本
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復未提出
任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
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
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
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
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車埕
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被告丙○○
則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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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 息│違 約 金 │
├──┼───────┼──────┼──────────────┤
│一 │129,931元 │自民國95年5 │自民國9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 │
│ │ │月15日起至清│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償日止,按年│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息8.88%計算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之利息。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二 │924,945元 │自民國95年5 │自民國95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月5日起至清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 │ │息9.565%計算│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之利息。 │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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