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325號
- 原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立國照明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立國照明事業有限公司於㈠民國(下同)92年9月12日邀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9月12日起至95年9月12日止,借款利息依年息8.88%固定利率計付,應按月攤繳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者,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凡債務遲延清償時,除依原放款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㈡94年3月8日邀同被告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8日起至97年3月8日止,借款利率採機動計息方式即按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現為年息8.498%),應按月攤繳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者,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凡債務遲延清償時,除依原放款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立國照明事業有限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除部分清償外,自如附表所示之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尚有991,77 7元未獲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貸款契約影本二份、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詢二份、催收呆帳收回查詢二份、客戶交易明細查詢九紙、催收呆帳記錄查詢二份等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影本二份、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詢二份、催收呆帳收回查詢二份、客戶交易明細查詢九紙、催收呆帳記錄查詢二份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借款㈠87,660元㈡904,117元(共計991,777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 息│違 約 金 │ ├──┼───────┼──────┼──────────────┤ │一 │87,660元 │自民國95年3 │自民國9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 │ │ │ │月13日起至清│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償日止,按年│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 │ │息7.88% 計算│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 │ │ │之利息。 │約金。 │ ├──┼───────┼──────┼──────────────┤ │二 │904,117元 │自民國95年3 │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 │ │ │ │月9日起至清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償日止,按年│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 │ │息8.498%計算│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 │ │ │之利息。 │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