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48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丁○○、己○○、丙○○、甲○○、戊○○、丑○○、庚○○、壬○○、辛○○、癸○○、子○○等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 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