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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48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丁○○、己○○、丙○○、甲○○、戊○○、丑○○、庚○○、壬○○、辛○○、癸○○、子○○等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 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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