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84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樓之1
- 訴訟代理人
- 劉惠利律師
- 被告
- 躍鼎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煌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江銘栗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本票叁紙」、「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本票3紙」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本票叁紙」、「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本票3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