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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8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告
丙○○
原告
樓之1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告
躍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本票叁紙」、「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本票3紙」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本票叁紙」、「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本票3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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