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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15號

原告
江蘇聯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路68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路68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告
達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原

證三「訂購合約書正本」到院以供鑑定。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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