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謝慧敏
- 當事人江蘇聯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路68、達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15號 原 告 江蘇聯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路68 法定代理人 乙○ 路68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 告 達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原證三「訂購合約書正本」到院以供鑑定。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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