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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517號

原告
華南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頤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頤安科技有限公司、丙○○、丁○○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頤安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12月21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分別為⑴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21日起至94年12月21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3.552%機動調整,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還清、⑵10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21日起至94年12月21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0.948% (借款時加碼後為4.5%)機動調整,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還清,上開借款借款人逾期違約,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各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各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另依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1款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4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原告屢經催討,被告迄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利益期限,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雖提供不動產為原告設定抵押,經鈞院95年民執寅字第72172號強制執行該扺押物並實行分配後,分配款仍未能清償被告全部債務,尚欠原告本金及違約金共計為2,376,125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頤安科技有限公司、丙○○、丁○○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法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2份、授信約定書3份、保證書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中院慶民執95年執寅字第72172號執行通知書1份 (含分配表及分配結果彙總表)、原告基準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1份 (以上均為影本)、被告頤安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表及被告丙○○、丁○○之戶籍謄本等為證;被告頤安科技有限公司、丙○○、丁○○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尚欠金額    │        │                  │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號│            │ 利  率 │ 利 息 起 算 日   ├──────────┬─────────┤
│  │單位:新臺幣│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  │按左列利百率分之20│
├─┼──────┼────┼─────────┼──────────┼─────────┤
│一│1,332,540元 │3.838% │自民國96年04月11日│                    │自民國96年04月11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二│1,000,000元 │4.786% │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起│自民國95年05月23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民國95年05月22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此為臺灣臺中地方院95年民執寅字第72172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違 │
│三│43,585元    │        │約金金額,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10日止違約金為  │
│  │            │        │43, 585元,未受償。                                         │
├─┼──────┼────┼─────────┴──────────┴─────────┤
│  │            │        │                                                            │
│合│2,376,125元 │        │                                                            │
│  │            │        │                                                            │
│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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