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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4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4號

上訴人
鑫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陽光普照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 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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