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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590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大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①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參佰捌拾捌元②歐元柒仟零捌拾陸元伍角壹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提供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元為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大惟有限公司、戊○○、陳彥霖及丁○○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惟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1月11日邀同被告戊○○、陳彥霖及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約定書及保證書,並自93年7月28日起分別向原告借款4筆,共計新臺幣152萬元及歐元9,876元,有關借款期間、利率及違約金之計算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至3之借款為新臺幣借款,編號4為歐元借款。嗣被告向原告之借款於94年間屆期,後經原告同意延長借款期限及變更還款條件,被告大惟有限公司遂邀同全體保證人簽立增補借據將4筆借款期限均延展至99年9月13日,又於95年7月13日被告再次與原告簽訂增補契約變更還款條件,原告同意本金寬緩1年,期間僅繳息不還本,並約定附表編號1、2、3之借款利率改依原告新臺幣基準利率加1.44%機動計收,附表編號4之借款則約定改依原告歐元放款利率減3碼(0.75%)機動計收。上開借款借款人逾期違約,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各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各按上開利率20%付違約金。另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6年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原告屢經催討,被告迄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利益期限,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大惟有限公司、戊○○、陳彥霖及丁○○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約定書、保證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原告新臺幣存放款牌告放款利率變動表、歐元 (EUR)存放款牌告放款利率變動表各1份份、借據3份、增補借據8份、還款查詢單4份 (以上均為影本)、被告大惟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戊○○、陳彥霖及丁○○之戶籍謄本等為證;被告大惟有限公司、戊○○、陳彥霖及丁○○均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幣    值│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歐  元  │
├────┼─────┼─────┼─────┼─────┤
│借款金額│ 520,000元│ 400,000元│ 600,000元│   9,876元│
│        │          │          │          │          │
├────┼─────┼─────┼─────┼─────┤
│借款起訖│自民國94年│自民國94年│自民國93年│自民國94年│
│        │05月30日起│06月09日起│07月28日起│04月08日起│
│        │至99年09月│至99年09月│至99年09月│至99年09月│
│        │13日止    │13日止    │13日止    │13日止    │
├────┼─────┼─────┼─────┼─────┤
│尚欠本金│ 374,396元│ 287,996元│ 395,996元│7,086.51元│
│        │          │          │          │          │
├────┼─────┼─────┼─────┼─────┤
│違約時之│   5.193%│   5.193%│   5.193%│       7%│
│利率    │          │          │          │          │
├────┼─────┼─────┼─────┼─────┤
│利息起算│自民96年03│自民96年03│自民96年03│自民96年03│
│日      │月13日起至│月13日起至│月13日起至│月13日起至│
│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
├────┼─────┼─────┼─────┼─────┤
│違約金起│自民96年04│自民96年04│自民96年04│自民96年04│
│算日    │月14日起至│月14日起至│月14日起至│月14日起至│
│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
├────┼─────┴─────┴─────┴─────┤
│備    註│違約金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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