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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3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

            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林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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