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30號上訴人即 原 告 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 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林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