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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張瑞蘭
  • 法定代理人
    戊○○、甲○○

  • 原告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42號 原   告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蘇志淵律師 上 一人 複 代理人 林芳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二第六、七行中關於「嗣原告變更後於法定代理人戊○○於96年3月4日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乙○○為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嗣原告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戊○○於97年3 月4日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乙○○為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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