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42號

原告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芳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二第六、七行中關於「嗣原告變更後於法定代理人戊○○於96年3月4日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乙○○為訴訟代理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嗣原告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戊○○於97年3月4日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乙○○為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