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42號
- 原告
-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銘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志淵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芳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丁○○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二第六、七行中關於「嗣原告變更後於法定代理人戊○○於96年3月4日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乙○○為訴訟代理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嗣原告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戊○○於97年3月4日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乙○○為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