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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興昌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羽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岱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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