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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訴人
羽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岱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昌溢實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48,88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59,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61,642元、20,211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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