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與債務清償證明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郭佳瑛
- 原告乙○○、與被告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63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與債務清償證明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查被告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於92年4月9日經授中字第09234667330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此有經濟部中部辦 公室書函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被告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應行清算,並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清算人為公司之代表人,今原告仍列原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屬有違。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規定:「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甲○○既非被告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是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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