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0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連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1705號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份,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2,6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70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