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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0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05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連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1705號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份,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2,6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70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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