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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78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告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參加訴訟人 頂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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