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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55號

上訴人
順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提出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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