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990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京航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柒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合意就本件借款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3條),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京航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3 月27日邀同被告丙○○、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⑴新台幣(下同)50萬元、⑵50萬元,均約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4% 固定計算,每個月為一期,借款期限自該日起至98年3 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債務人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且若未按期繳納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付息外,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京航有限公司均僅繳付至96年4 月27日即未再依約繳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積欠本金⑴348,790 元、⑵348,790元,及均自96年4 月28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欠款。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撥貸書、綜合授信約定書、繳息狀況查詢單為證,其中借據撥貸書、綜合授信約定書部分核與原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六、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亦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京航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積欠上開金額未償,自應負清償責任,而被告丙○○、丁○○、甲○○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697,580 元及自96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 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5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